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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院级教育研究中心(所)的设立与管理办法

作者:admin 审核人:时间:2016-11-16点击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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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研究中心(所)设立与管理办法

为推动学院教育教学研究的新发展,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的深度融合,打造学术团队,凝练研究特色,学院决定成立相应的研究中心(所),特制定本办法。 

一、研究中心(所)为非常设性学术研究机构,实行自主申报,经学院党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设立,研究中心(所)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。研究中心(所)设立要立足于服务学院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,建设目标要明确,避免与已有的学科、教学团队重复。

二、研究中心(所)设主任1名、成员若干名。主任由学院教师担任,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,成员由学院教师、行业专家组成。研究中心(所)实行主任负责制。

三、研究中心(所)以3年为一个运行周期,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。年度考核以撰写并发布《年度研究报告》为主要形式。周期考核没有达到预定目标的,学院将撤销该研究中心(所)并停止资助,达到预定目标的,则在后续的建设中优先考虑。

四、为方便工作开展,学院对每个研究中心(所)每个运行周期投入专项经费5万元,用于研究人员组织或参与学术会议的会务与差旅、重要成果出版等费用开支。

五、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研究中心(所)的日常管理。

六、本管理办法经学院党政办公会研究通过,于2016年11月16日予以实施。


《院级研究中心(所)申报书》下载地址:

         院级研究中心(所)申报书.doc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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